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三起商標案件典型案例
作 者:張先明 來 源:人民法院報發(fā)表日期:2013-04-03
人民法院報3月28日訊 今天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fā)布會,公布了三起商標案件典型案例,用以指導商標權案件審理實踐。
蘋果公司與深圳唯冠公司“iPad”商標權屬糾紛案,屬于重大調解典型案例,實現了iPad商標的價值最大化,有力地保護了債權人的權益,探索了涉外商標權權屬糾紛解決的新路徑,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綾致公司與崔煥所等侵害“杰克·瓊斯”商標權民事糾紛案,屬于典型的涉及網絡的侵害商標權糾紛。法院考慮到二被告主觀惡意明顯,侵害后果嚴重,幾乎支持了原告的所有訴訟請求,有力地打擊了侵權行為。
蓋璞公司與新恒利公司“GAP”商標異議行政糾紛案,屬于典型的惡意搶注商標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最終判決不予被異議商標核準注冊,體現出人民法院遏制惡意搶注的司法導向和態(tài)度。
案例1:
蘋果公司與深圳唯冠公司“iPad”商標權屬糾紛案
——重大調解典型案例
2001年,深圳唯冠公司在我國注冊了涉案兩“iPad”商標。IP公司于2009年8月向英國唯冠公司發(fā)出要約“希望能夠購買所有唯冠擁有的iPad商標”。經磋商,2009年12月17日,臺灣唯冠公司與IP公司在臺灣簽署了《商標轉讓協(xié)議》,以3.5萬英鎊為對價向IP公司轉讓包括涉案商標在內的iPad商標。2010年2月,IP公司簽訂《權利轉讓協(xié)議》向蘋果公司轉讓涉案兩商標。2010年4月19日,蘋果公司、IP公司以深圳唯冠公司為被告,向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根據臺灣唯冠公司與IP公司簽訂的商標轉讓協(xié)議,判令深圳唯冠公司在中國擁有的涉案兩“iPad”商標歸其所有。
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經過審理認為商標轉讓協(xié)議是臺灣唯冠公司簽訂的,對深圳唯冠公司沒有約束力,也沒有構成表見代理,故判決駁回了蘋果公司等的訴訟請求。蘋果公司、IP公司不服向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在二審期間,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多次調解,終使雙方于2012年6月達成調解協(xié)議,由蘋果公司支付6000萬美元,唯冠公司將涉案“iPad”商標過戶給蘋果公司。該調解協(xié)議已經執(zhí)行。
由于訴訟時唯冠公司已瀕臨破產,涉案“iPad”商標被數個銀行申請輪候查封,案件的處理涉及多方利益,備受國內外關注。調解結案,實現了iPad商標的價值最大化,有力地保護了債權人的權益,探索了涉外商標權權屬糾紛解決的新路徑,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案例2:綾致公司與崔煥所等侵害“杰克·瓊斯”商標權民事糾紛案
——涉及網絡的侵害商標權民事糾紛案例
原告綾致公司經授權在中國境內享有使用“JACK&JONES”商標并提起侵權訴訟的權利,經注冊享有“杰克·瓊斯”商標的專用權。被告崔煥所、被告杜興華未經許可,注冊了jackjonescn.net域名,并利用該域名開辦了杰克瓊斯中文網。該網站在搜索結果中的網頁標題顯示為“JACKJONES中文網-杰克瓊斯中文網-JACK&JONES中文官方網站”,網頁描述中使用“杰克瓊斯中文”、“杰克瓊斯官方網站”等表述;在該網站首頁及相關網頁中大量使用“杰克瓊斯中文網”、“jackjones中文網”等表述以及杰克瓊斯及圖標識,并配以“杰克·瓊斯介紹”等內容;在相關網頁源文件中大量使用與杰克瓊斯、JACKJONES、jackjones等相關的文字;在“服飾目錄”所列的每款服裝左側均顯示有對應的實物圖樣和杰克瓊斯及圖標識;所售服裝使用印有杰克瓊斯及圖標識的包裝,服裝的標簽、吊牌上標有杰克瓊斯及圖標識,對襟扣、袖扣上標有“JACK&JONES”,合格證上注明商標為“杰克·瓊斯”等。綾致公司認為被告的行為侵犯了其注冊商標專用權,向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權、消除影響、賠償損失。
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的行為屬于未經商標權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的宣傳、介紹和交易中使用與“JACK&JONES”、“杰克·瓊斯”相同或近似的商標以及銷售侵犯上述商標專用權商品之行為,其足以導致相關公眾誤認為上述域名、網站的所有人以及服裝的提供者為綾致公司,構成對綾致公司合法權利的侵害。故于2011年4月26日判決二被告停止銷售侵權服裝,關閉用以銷售侵權服裝的涉案網站,停止使用涉案域名jackjonescn.net,該域名由原告注冊使用,并判決二被告在《法制日報》和新浪網(www.sina.com.cn)上刊登聲明,消除影響,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訴訟合理支出近200萬元。
本案屬于較為典型的涉及網絡的侵害商標權糾紛,被告從事了系列侵害商標權的行為,傍名牌的意圖明顯。法院考慮到二被告主觀惡意明顯,侵害后果嚴重,支持了原告的大部分訴訟請求,有力地打擊了侵權行為。
案例3:蓋璞公司與新恒利公司“GAP”商標異議行政糾紛案
——惡意搶注的商標行政糾紛案例
1992年7月,蓋璞公司在第25類襯衫、T-恤衫以及第18類背包等商品上申請的“GAP”商標(簡稱引證商標)獲準注冊。1999年4月19日新恒利公司在第9類眼鏡等商品上申請注冊“GAP”商標(簡稱被異議商標),蓋璞公司提出異議。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和商標評審委員會認為,被異議商標指定使用商品與引證商標核定使用商品、服務的功能、用途以及服務的方式和對象均不同,未構成類似商品和服務上的近似商標,故裁定被異議商標予以核準注冊。
蓋璞公司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起訴。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經過審理判決維持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裁定。蓋璞公司不服,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上訴。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也判決維持一審判決。蓋璞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最高人民法院經過審理后裁定提審本案,并于2012年3月31日作出終審判決。法院認為:蓋璞公司提交的證據可證明其“GAP”系列商標在被異議商標申請日之前在中國已經使用并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而且從新恒利公司宣稱自己來源于美國,并標榜自己與“GAP”服裝相同的特點以及實際使用情況來看,新恒利公司知曉引證商標的知名度,并具有攀附“GAP”品牌的主觀意圖。被異議商標指定使用“太陽鏡、眼鏡框”等商品雖與引證商標主要指定使用的“服裝”等商品在《類似商品和服務區(qū)分表》中劃分為不同的大類,但是商品的功能用途、銷售渠道、消費群體具有較大的關聯(lián)性,尤其對于時尚類品牌而言,公司經營同一品牌的服裝和眼鏡等配飾是普遍現象??紤]到引證商標具有一定知名度,被異議商標申請人具有搭車的意圖,被異議商標與引證商標基本相同,分別使用在眼鏡和服裝等商品上,客觀上容易造成相關公眾認為商品是同一主體提供的,或者其提供者之間存在特定聯(lián)系。因此被異議商標與引證商標已經構成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不應予以核準注冊。據此,最高人民法院撤銷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裁定和一、二審判決,判令商標評審委員會重新作出裁定。
本案是較為典型的惡意搶注商標案件。商標評審委員會和一、二審法院均以被異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使用的商品不類似為由核準被異議商標注冊。最高人民法院考慮到被異議商標申請人明知引證商標的知名度,申請被異議商標搭車意圖明顯,同時服裝和眼鏡具有一定的關聯(lián)性,最終判決不予被異議商標核準注冊,表明了人民法院依法遏制惡意搶注商標的司法導向和態(tài)度。(記者 張先明)